首页 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7年) 第二章 机构设立 第二节 境内分支机构设立 第二十三条 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7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章 机构设立 第二节 境内分支机构设立 第二十三条 分行、分行级专营机构的筹建期为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未能按期筹建的,其筹建申请人应当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筹建申请受理机关提交筹建延期报告。筹建延期不得超过1次,筹建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申请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提交开业申请,逾期未提交的,筹建批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办理筹建许可注销手续。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