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7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中资商业银行申请设立信用卡中心、小企业信贷中心、私人银行部、票据中心、资金营运中心、贵金属业务部等分行级专营机构,申请人除应当符合第二十条有关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专营业务经营体制改革符合该项业务的发展方向,并进行了详细的可行性研究论证;
专营业务经营体制改革符合其总行的总体战略和发展规划,有利于提高整体竞争能力;
开办专营业务2年以上,有经营专营业务的管理团队和专业技术人员;
专营业务资产质量、服务等指标达到良好水平,专营业务的成本控制水平较高,具有较好的盈利前景;
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