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5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中资商业银行申请投资设立、参股、收购境内法人金融机构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具有良好的并表管理能力;

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净资产的5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具有完善、合规的信息科技系统和信息安全体系,具有标准化的数据管理体系,具备保障业务连续有效安全运行的技术与措施;

最近2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

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监管评级良好;

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