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5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中资商业银行收购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提足准备金后具有营运资金拨付能力;
收购方授权执行收购任务的分行经营状况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合法合规经营;
按照市场和自愿原则收购;
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提足准备金后具有营运资金拨付能力;
收购方授权执行收购任务的分行经营状况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合法合规经营;
按照市场和自愿原则收购;
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