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20年) 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二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得作为消费金融公司的出资人:
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存在明显缺陷;
关联企业众多、股权关系复杂且不透明、关联交易频繁且异常;
核心主业不突出且其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过多;
现金流量波动受经济景气影响较大;
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代他人持有消费金融公司股权;
被列为相关部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存在严重逃废银行债务行为;
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作不实声明;
因违法违规行为被金融监管部门或政府有关部门查处,造成恶劣影响;
其他对消费金融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