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20年)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一条 非金融企业作为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最近1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3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30%;

财务状况良好,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信誉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已整改到位并经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认可;

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40%(含本次投资金额),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除外;

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非金融企业作为消费金融公司一般出资人,除应具备前款第二、四、五项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