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20年)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除应具备第三十九条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
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
满足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当局的审慎监管要求。
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
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
满足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当局的审慎监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