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银保监会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2020年) 第四章 批准和公布 第二十四条 中国银保监会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2020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批准和公布 第二十四条 起草部门应当将规范性文件草案、起草说明、意见采纳情况表、合法性审核意见等提交办公厅。办公厅应当在提交审议前对起草部门是否遵守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核。规范性文件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核或合法性审核不予通过的,不得提交审议。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