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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2020年) 第四章

第四章 批准和公布

第二十三条 批准规范性文件,应当经集体审议决定。 第二十四条 起草部门应当将规范性文件草案、起草说明、意见采纳情况表、合法性审核意见等提交办公厅。办公厅应当在提交审议前对起草部门是否遵守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核。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五条 起草部门应当根据审议意见和公开征求意见情况修改完善规范性文件草案。经审议后对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重大修改的,应当再次报经审议决定。 第二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由办公厅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不得以便函、白头文、电子邮件、内设部门发文等方式印发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七条 起草部门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及时将规范性文件通过银保监会官方网站等向社会公开发布,并抄送法规部门。 第二十八条 起草部门应当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发布解读,加强市场预期管理,准确传达监管意图,有效回应社会关切。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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