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2020年) 第八十三条
第八十三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行政处罚法律文书时,应当附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被羁押、留置的,可以通过采取相关措施的机关转交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确保行政处罚程序正常进行。
送达的具体程序本办法没有规定的,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受送达人被羁押、留置的,可以通过采取相关措施的机关转交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确保行政处罚程序正常进行。
送达的具体程序本办法没有规定的,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