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2020年) 第三条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行政处罚包括:
警告;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责令停业整顿;
吊销金融、业务许可证;
取消、撤销任职资格;
限制保险业机构业务范围;
责令保险业机构停止接受新业务;
撤销外国银行代表处、撤销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
要求撤换外国银行首席代表、责令撤换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
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或者禁止进入保险业;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警告;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责令停业整顿;
吊销金融、业务许可证;
取消、撤销任职资格;
限制保险业机构业务范围;
责令保险业机构停止接受新业务;
撤销外国银行代表处、撤销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
要求撤换外国银行首席代表、责令撤换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
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或者禁止进入保险业;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