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2020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调查人员提取视听资料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提取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提取原始载体有困难的,可以提取复制件,但是应附有制作过程、时间、制作人等内容的说明,并由原始载体持有人签字或者盖章;

视听资料应当附有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提取视听资料应当注明提取人、提取出处、提取时间和证明对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