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22年) 第一百三十五条

第一百三十五条 银保监会或者所在地银保监局或者经授权的银保监分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决定不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随机构设立初次任命的董事长、行长(首席执行官)、分行行长、分行级专营机构总经理任职资格核准的申请,由开业决定机构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随机构开业批复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的决定;随代表处设立初次任命的首席代表任职资格核准的申请,由拟任职机构所在地银保监局自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随代表处设立批复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决定不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