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22年) 第一百三十四条

第一百三十四条 外资银行下列人员的任职资格核准的申请,由银保监会受理、审查和决定:银保监会直接监管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董事长、行长(首席执行官)、董事、副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副行长、行长助理、首席运营官、首席风险控制官、首席财务官(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首席技术官(首席信息官)、内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以及其他对经营管理具有决策权或者对风险控制起重要作用的人员。

外资银行下列人员的任职资格核准的申请,由拟任职机构所在地银保监局受理、审查和决定:其他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董事长、行长(首席执行官)、董事、副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副行长、行长助理、首席运营官、首席风险控制官、首席财务官(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首席技术官(首席信息官)、内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以及其他对经营管理具有决策权或者对风险控制起重要作用的人员。

外资银行下列人员的任职资格核准的申请,由拟任职机构所在地银保监局或者经授权的银保监分局受理、审查和决定:外商独资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分行、外国银行分行的行长、副行长、合规负责人;分行级专营机构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负责人;外国银行代表处首席代表;以及其他对经营管理具有决策权或者对风险控制起重要作用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