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9年)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拟设外国银行分行完成筹建工作后,应当向拟设机构所在地银保监局或者经授权的银保监分局申请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可以申请开业。外国银行分行的开业申请,由拟设机构所在地银保监局受理、审查和决定。

拟设外国银行分行申请开业,应当向拟设机构所在地银保监局提交申请资料,同时抄送拟设机构所在地银保监分局。拟设机构所在地银保监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开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同时抄报银保监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