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银保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9年) 第二章 机构设立 第三节 中国银保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9年) 第三节 第二章 机构设立 第三节 外国银行分行设立 第三十四条 设立外国银行分行,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三十五条 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增设分行,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其在中国境内已设分行应当经营状况良好,主要监管指标达到监管要求,并符合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审慎… 第三十六条 设立外国银行分行分为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三十七条 筹建外国银行分行的申请,由拟设机构所在地银保监局受理和初审,银保监会审查和决定。 第三十八条 申请筹建外国银行分行,申请人应当向拟设机构所在地银保监局报送下列申请资料(一式两份),同时抄送拟设机构所在地银保监分局(一份): 第三十九条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筹建批准文件之日起15日内到拟设机构所在地银保监局领取开业申请表,开始筹建工作。筹建期为自获准筹建之日起6个月。 第四十条 拟设外国银行分行完成筹建工作后,应当向拟设机构所在地银保监局或者经授权的银保监分局申请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可以申请开业。外国银行分行的开业申请,由拟设机构所在地… 第四十一条 拟设外国银行分行申请开业,应当将下列申请资料报送拟设机构所在地银保监局(一式两份),同时抄送拟设机构所在地银保监分局(一份): 第四十二条 外国银行分行应当在收到开业批准文件并领取金融许可证后,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外国银行分行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未能按期开业的…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