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9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拟设中外合资银行的中方股东为非金融机构的,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
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能按期足额偿还金融机构的债务本金和利息;
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财务状况良好,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银保监会认可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等除外;
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