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9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拟设中外合资银行的中方股东为金融机构的,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社会声誉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或者相关违法违规及内部管理问题已整改到位并经金融监管机构认可;
受到金融监管机构的有效监管,并且其申请经相关金融监管机构同意;
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社会声誉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或者相关违法违规及内部管理问题已整改到位并经金融监管机构认可;
受到金融监管机构的有效监管,并且其申请经相关金融监管机构同意;
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