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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第五节

中国银保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9年) 第五节

第四章 机构终止

第五节 支行关闭

第一百零三条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申请关闭支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一百零四条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关闭支行的申请,由拟关闭机构所在地银保监局或者经授权的银保监分局受理、审查和决定。 第一百零五条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申请关闭支行,应当在终止业务活动前将下列申请资料报送拟关闭机构所在地银保监局或者经授权的银保监分局(一式两份):
第一百零二条 目录 第一百零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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