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9年)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二条 外国银行申请关闭在中国境内分行并在同一城市设立代表处的,应当具备本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九十八条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在终止业务活动前将下列申请资料报送拟关闭机构所在地银保监局(一式两份),同时抄送拟关闭机构所在地银保监分局(一份):

申请人董事长或者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

申请人关于关闭分行并在同一城市设立代表处的董事会决议;

外国银行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机构对其申请的意见书;

拟关闭分行资产处置、债务清偿、人员安置的计划,客户身份资料和业务档案在中国境内保存方案和负责后续事项的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

拟任首席代表任职资格核准所需的相关资料;

银保监会要求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