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机构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2021年) 4. 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十三)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机构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2021年) (十三) 4. 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十三) 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开展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医疗意外保险业务,除符合前述基本条件,还需在经营区域内设立省级分公司,或与其他已开设分支机构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合作经营,确保销售区域内具备线下服务能力。 保险公司开展其他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应具备不低于同类在售业务的线下服务能力。 4.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