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的通知(2020年) 十五、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的通知(2020年) 十五、 十五、 本通知下发前已获得农业保险业务经营资格或开展农业保险共保业务的保险机构,如不符合本通知要求,应在本通知施行后两年内达到本通知要求。届时仍未符合条件的,不得继续经营农业保险业务。 十四、 目录 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