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的通知(2020年) 六、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的通知(2020年) 六、 六、 保险公司总公司所在地的省级分公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向所在地银保监局提出豁免适用本通知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申请,所在地银保监局在统筹考虑相关情况的基础上按程序予以豁免: (一) 拟开展的农业保险业务符合国家精准扶贫、乡村振兴等战略。 (二) 总公司上一年度末和最近两个季度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100%以上。 (三) 符合本通知第五条除第(二)项外的其他条件。 所在地银保监局豁免的省级分公司家数不得超过1家。 (七)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