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的通知(2020年) 五、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的通知(2020年) 五、 五、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符合《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二) 总公司符合本通知第四条规定的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 (三) 总公司批准同意开展农业保险业务。 (四) 具备完善的农业保险管理制度体系,内控管理良好,近3年内未因农业保险业务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五) 有专门的农业保险管理部门,并配备5名以上农业、保险等相关专业人员,具有较强的核保核赔和风险管理能力。 (六) 在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县级区域内设有分支机构,分支机构的信息系统、查勘设备和交通工具等办公条件能够满足业务管理和农业保险服务的要求,并建立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农业保… (七) 在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县级分支机构应配备农业保险专职人员,专职人员的数量应当能满足当地农业保险业务管理和服务的需要。 (十)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