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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2020年) (一)

(一) 产品申报主体。财产保险公司总公司为产品备案申报主体。除两类产品以外,使用范围超出单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产品,由财产保险公司总公司向总公司营业场所所在地银保监局备案;仅在某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使用的产品,由财产保险公司总公司向产品使用地银保监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