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保险公司健康管理服务的通知(2020年) 6. 其他要求。 二、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保险公司健康管理服务的通知(2020年) 二、 6. 其他要求。 二、 规范业务运行 (六) 保险公司应建立覆盖健康管理服务全流程的相关管理制度,指定专门的部门和人员负责健康管理服务的管理和实施。 (七) 从事健康管理服务的人员应具有保险专业知识、相关医学教育背景或者取得健康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 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康管理人才队伍培养体系,并对健康管理服务人员进行定期培训。 (八) 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康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实现客户健康信息变化和健康管理服务的记录和管理功能。 保险公司健康管理服务信息应与客户投保、理赔等信息实现共享。 (九) 保险公司不能自行开展的健康管理服务,可根据需要与健康管理服务机构、医疗机构、康复服务机构、护理服务机构合作,丰富健康管理服务内容,满足客户多样化、个性化的健康需… (十) 保险公司应选择具备其服务领域相关执业许可或经营资质的健康管理服务合作机构开展合作。 保险公司应充分运用卫生健康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信用评估机构、行业协会等的公开信息,对健康管理服务合作机构进行遴选。 (十一) 保险公司应在与健康管理服务合作机构的合作协议中增加服务质量的约定内容、违约条款以及违约中止合作相关条款,明确服务责任,保护客户合法权益。发生违约中止合作的,依照… 保险公司应建立对健康管理服务合作机构的定期评价监督机制,加强评价结果的运用,督促服务机构改善服务质量,提升服务水平。 (十二) 保险公司应向社会公众披露其健康管理服务相关信息,在公司官网上对包含健康管理服务的保险产品或单独提供的健康管理服务项目、合作机构名单等进行信息披露。披露信息应当遵… (十三) 保险公司应规范开展和提供健康管理服务。保险公司总公司对分支机构开展健康管理业务负管理责任。总公司应对分支机构开展健康管理业务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送银… (十四) 保险公司应建立完善内部问责机制,针对出现的违规问题或重大风险事件,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内部问责,并将问责情况报送银保监会及其所在地派出机构。 目录 (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