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保险公司健康管理服务的通知(2020年) 6.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保险公司健康管理服务的通知(2020年) 6. 6. 其他要求。 (五) 保险公司提供的健康管理服务包含在保险产品责任条款中的,其分摊成本不得超过净保险费的20%,并应在条款中明确健康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同时在精算报告中说明其定价依据… 保险公司单独提供健康管理服务的,应签订健康管理服务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服务内容和服务价格。 二、 规范业务运行 (六) 保险公司应建立覆盖健康管理服务全流程的相关管理制度,指定专门的部门和人员负责健康管理服务的管理和实施。 (七) 从事健康管理服务的人员应具有保险专业知识、相关医学教育背景或者取得健康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 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康管理人才队伍培养体系,并对健康管理服务人员进行定期培训。 (八) 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康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实现客户健康信息变化和健康管理服务的记录和管理功能。 保险公司健康管理服务信息应与客户投保、理赔等信息实现共享。 (九) 保险公司不能自行开展的健康管理服务,可根据需要与健康管理服务机构、医疗机构、康复服务机构、护理服务机构合作,丰富健康管理服务内容,满足客户多样化、个性化的健康需… (十) 保险公司应选择具备其服务领域相关执业许可或经营资质的健康管理服务合作机构开展合作。 保险公司应充分运用卫生健康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信用评估机构、行业协会等的公开信息,对健康管理服务合作机构进行遴选。 (十一) 保险公司应在与健康管理服务合作机构的合作协议中增加服务质量的约定内容、违约条款以及违约中止合作相关条款,明确服务责任,保护客户合法权益。发生违约中止合作的,依照… 保险公司应建立对健康管理服务合作机构的定期评价监督机制,加强评价结果的运用,督促服务机构改善服务质量,提升服务水平。 (十二) 保险公司应向社会公众披露其健康管理服务相关信息,在公司官网上对包含健康管理服务的保险产品或单独提供的健康管理服务项目、合作机构名单等进行信息披露。披露信息应当遵… (十三) 保险公司应规范开展和提供健康管理服务。保险公司总公司对分支机构开展健康管理业务负管理责任。总公司应对分支机构开展健康管理业务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送银… (十四) 保险公司应建立完善内部问责机制,针对出现的违规问题或重大风险事件,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内部问责,并将问责情况报送银保监会及其所在地派出机构。 三、 强化监督管理 (十五) 健康管理业务相关统计信息每半年报送一次。每年7月31日之前报送本年度上半年业务统计情况;每年1月31日之前报送前一年度业务统计情况和健康管理业务开展情况报告,内… (十六) 健康管理服务中发生重大事故和突发群体事件的,保险公司应第一时间启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预案,组织开展处置工作并及时向银保监会及其所在地派出机构报告有关情况。 (十七)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采取多种形式,对保险公司健康管理服务进行监管。对保险公司违规开展健康管理服务损害客户合法权益、出现重大风险或产生恶劣影响的,依法采取相应… (十八) 支持保险行业协会积极开展行业自律,引导保险公司依法、合规开展健康管理服务。支持行业协会按照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探索建立健康管理服务合作机构评价体系。支持行业协会…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关于健康保险产品提供健康管理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2〕73号)同时废止。 附件 保险公司健康管理业务统计表 5. 目录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