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严格从业人员诚信管理。严格防范从业人员在从业中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三十一条列示的禁止性行为,发现从业人员违法违规的,要即时惩戒和内部追责。切实加强从业人员诚信管理,按照监管要求在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准确、及时、完整地录入表彰奖励、监管行政处罚等信息;从业人员离职的,相关诚信记录信息应当在注销执业登记前完成录入。要加强从业人员失信联合惩戒,支持行业自律组织搭建失信行为管理平台、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发现从业人员在保险服务活动或其他经济社会活动中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应及时向失信行为管理平台报告,并严肃处理直至解除代理(劳动)合同,解除合同后两年内不得再次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