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保险资金参与证券出借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2021年) 九、
九、 保险机构参与境内债券出借和境外证券出借业务,应当要求证券借入人提供有价证券作为担保物。
保险机构应当选择符合保险资金投资范围的担保物,并根据担保物的风险特征和流动性水平约定相应的担保比例。担保物市值不得低于已出借证券市值的102%。
保险机构应当对担保物的资信情况、违约风险等进行审慎估值,并持续监测担保物的价值变动。当实际担保比例低于合同约定时,保险机构应当要求借入人及时补足。当借入人发生违约时,保险机构有权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保留或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