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22年) 第六章 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22年) 第六章 第六章 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 第一节 开办外汇业务和增加外汇业务品种 第八十条 开办除结汇、售汇以外的外汇业务或增加外汇业务品种,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第八十一条 申请开办外汇业务和增加外汇业务品种,由地市级派出机构或所在城市省级派出机构受理,省级派出机构审查并决定。 第二节 募集发行债务、资本补充工具 第八十二条 募集次级定期债务、发行二级资本债券、混合资本债、金融债及须经监管机构许可的其他债务、资本补充工具,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第八十三条 农村中小银行机构申请资本工具计划发行额度,由地市级派出机构或所在城市省级派出机构受理,省级派出机构审查并决定,事后报告银保监会。 第三节 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 第八十四条 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资格分为以下两类: 第八十五条 开办基础类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应符合以下条件: 第八十六条 开办普通类衍生产品交易业务,除符合本办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第八十七条 申请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由地市级派出机构或所在城市省级派出机构受理,省级派出机构审查并决定,事后报告银保监会。 第四节 开办信用卡业务 第八十八条 申请开办信用卡业务分为申请发卡业务和申请收单业务。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第八十九条 开办信用卡发卡业务除应具备本办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条件外,申请人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第九十条 开办信用卡收单业务除应具备本办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条件外,申请人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第九十一条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信用联社、村镇银行申请开办独立品牌信用卡发卡业务、收单业务,由地市级派出机构或所在城市省级派出机构受理,省级派… 第九十二条 省(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受辖内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信用联社委托,或投资管理型村镇银行受其投资设立的村镇银行委托,申请统一信用卡… 第九十三条 省(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投资管理型村镇银行申请统一信用卡品牌,由地市级派出机构或所在城市省级派出机构受理,省级派出机构审查并决定,事后报告银保监会。 第九十四条 使用统一信用卡品牌开办发卡业务的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信用联社、村镇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 第九十五条 使用省(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统一信用卡品牌的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信用联社申请开办信用卡发卡业务,以及使用主发起人统一信用卡品牌… 第五节 开办离岸银行业务 第九十六条 开办离岸银行业务或增加业务品种,应符合以下条件: 第九十七条 申请开办离岸银行业务或增加业务品种,由地市级派出机构或所在城市省级派出机构受理,省级派出机构审查并决定,事后报告银保监会。 第六节 申请开办其他业务 第九十八条 农村中小银行机构申请开办现行法规明确规定的其他业务和品种的,由地市级派出机构或所在城市省级派出机构受理,省级派出机构审查并决定。 第九十九条 申请开办现行法规未明确规定的业务和品种的,应符合下列条件: 第一百条 本章业务事项,决定机关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七十九条 目录 第一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