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9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境外银行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应符合以下条件:

银保监会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最近2年对其长期信用评级为良好;

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资本充足率应达到其注册地银行业资本充足率平均水平且不低于10.5%;

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所在国家(地区)经济状况良好;

注册地金融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完善;

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境外银行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入股应遵循长期持股、优化治理、业务合作、竞争回避的原则。

银保监会根据金融业风险状况和监管需要,可以调整境外银行作为发起人的条件。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参照境外银行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