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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修改保险资金运用领域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21年) 十、

十、 删去原保监会发布的《关于保险资金发起设立私募基金的监管口径》(资金部函〔2017〕180号)第二条关于“并提交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进行决策”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