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财务性股权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2020年) 四、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财务性股权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2020年) 四、 四、 保险资金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所投资的标的企业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一) 不具有稳定现金流回报预期和确定的分红制度,或者不具有市场、技术、资源、竞争优势和资产增值价值; (二) 最近三年发生重大违约事件; (三) 面临或出现核心管理及业务人员大量流失、目标市场或者核心业务竞争力丧失等重大不利变化; (四) 控股股东或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行政或监管机构重大处罚,或者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 涉及巨额民事赔偿、重大法律纠纷,或者股权权属存在严重法律瑕疵或重大风险隐患,可能导致权属争议、权限落空或受损; (六) 与保险机构聘请的投资咨询、法律服务、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专业服务机构存在关联关系; (七) 所属行业或领域不符合宏观政策导向及宏观政策调控方向,或者被列为产业政策禁止准入、限制投资类名单,或者对保险机构构成潜在声誉风险; (八) 高污染、高耗能、未达到国家节能和环保标准、产能过剩、技术附加值较低; (九) 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包括开发或者销售商业住宅; (十) 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保险资金投资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项目,可不受本条第(一)(二)项的限制。 三、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