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2022年) 十三、
十三、 保险机构自行或受托投资金融产品,应当明确投后管理责任和管理流程,配备专业的投后管理人员,持续跟踪产品管理运作,定期评估投资风险,适时调整投资限额、风险限额和止损限额,维护资产安全。
有关金融产品发生违约等重大投资风险的,保险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管理相关风险,根据审慎原则及时计提减值准备,真实反映资产价值,并按规定向银保监会报告。
有关金融产品发生违约等重大投资风险的,保险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管理相关风险,根据审慎原则及时计提减值准备,真实反映资产价值,并按规定向银保监会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