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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2021年) 六、

六、 商业银行、理财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关于金融资产估值核算的相关规定,确认和计量现金管理类产品的净值。在确保现金管理类产品资产净值能够公允地反映投资组合价值的前提下,可采用摊余成本法对持有的投资组合进行会计核算,但应当在销售文件中披露该核算方法及其可能对产品净值波动带来的影响;估值核算方法在特殊情形下不能公允反映现金管理类产品价值的,可以采用其他估值方法,该特殊情形及采用的估值方法应当在销售文件中约定。

现金管理类产品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核算的,应当采用影子定价的风险控制手段,对摊余成本法计算的资产净值的公允性进行评估。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现金管理类产品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资产净值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商业银行、理财公司应当暂停接受认购并在5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25%时,商业银行、理财公司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2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商业银行、理财公司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时,商业银行、理财公司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产品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前款所述情形及其处理方法应当事先在销售文件中约定并进行信息披露。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现金管理类产品资产净值的偏离度=。其中,NAVs为影子定价确定的现金管理类产品资产净值,NAVa为摊余成本法确定的现金管理类产品资产净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