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边民与毗邻国边民婚姻登记办法(2012年) 第十四条 中国边民与毗邻国边民婚姻登记办法(2012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