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边民与毗邻国边民婚姻登记办法(2012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