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获奖组织的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发生重大变化的,获奖组织应当书面告知出具审核意见的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的社会团体、行政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