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2021年) 第四章 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2021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宣传推广与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宣传推广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并为其他组织学习观摩提供便利。 第三十三条 获奖组织的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发生重大变化的,获奖组织应当书面告知出具审核意见的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的社会团体、行政机关… 第三十四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不得将中国质量奖用于产品、服务的标识或者产品、服务的质量宣传,不得出售、出租证书、奖牌或者奖章,或者将其用于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 第三十五条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的社会团体、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职责,组织本地区、本行业获奖组织和个人开展质量管理交流推广活动,并对其遵守本办法规… 第三十六条 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进行申报的,5年内不予受理其申报。 第三十七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奖的,取消其奖励,收回证书、奖牌或者奖章,10年内不予受理其申报,建议有权机关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八条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的社会团体、行政机关协助隐瞒相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进行申报,或者协助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奖的,建议有权机…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