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三章 评审与表彰 第二十七条 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评审与表彰 第二十七条 评选表彰委员会应当将异议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异议人,并通报被异议人和出具审核意见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的社会团体、行政机关。 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不影响符合要求的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继续参加评审。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