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2022年) 第五十条

第五十条 派出机构及有关责任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应当予以问责:

在重大原则问题上未能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执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不力,落实中国证监会党委工作部署及重点任务安排不力;

该发现的重大风险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重大风险问题不报告不处置,风险应对不及时,风险处置措施失当;

履行管理、监督职责不力,监管政策制定不审慎、市场准入把关不严、日常监管不尽职;

其他按照规定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派出机构及有关责任人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提出开展问责的建议,开展问责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中国证监会根据调查情况,按照管理权限作出问责决定。

问责对象涉嫌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依法移送监察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