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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2022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派出机构及有关责任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应当予以问责: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派出机构,是指中国证监会派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监管局。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人、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以及其他经营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机构。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中国证监会《关于印发〈派出机构监管工作职责〉的通知》(证监发〔2003〕86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九条 目录 第五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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