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限制证券买卖实施办法(2007年) 第五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限制证券买卖实施办法(2007年) 第五条 第五条 调查部门限制证券买卖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交易日。案情复杂的,经批准可延长15个交易日。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