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限制证券买卖实施办法(2007年) 第四条

第四条 限制证券买卖措施包括:

不得买入指定交易品种,但允许卖出;

不得卖出指定交易品种,但允许买入;

不得买入和卖出指定交易品种;

不得办理转托管或撤销指定交易;

调查部门认为应采取的其他限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