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期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办法(试行)(2008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派出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不依法履行监管信息公开义务;

不及时更新监管信息内容、监管信息公开指南和监管信息公开目录;

在公开监管信息过程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

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监管信息;

公开不应当公开的监管信息;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