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期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办法(试行)(2008年) 第十八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期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办法(试行)(2008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中国证监会应当建立健全监管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监管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中国证监会监察局负责对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监管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