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23年) 第五十八条

第五十八条 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互联网站上予以公布;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