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23年) 第五十条

第五十条 在行政许可接收、受理、审查、注册环节出具的申请材料接收凭证,送达的补正通知、受理通知、不予受理通知、中止审查通知、中止注册通知、恢复审查通知、恢复注册通知、书面反馈意见、问询问题告知函、补充审核告知函等行政许可文件,应当加盖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专用章。

由派出机构进行初步审查的行政许可,派出机构在受理环节出具的有关行政许可文件应使用加盖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专用章的函件。

在行政许可决定环节送达的终止审查通知、终止注册通知、行政许可证件以及不予行政许可书面决定等,应当加盖中国证监会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