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23年) 第四章 特殊程序 第三十三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23年) 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特殊程序 第三十三条 依法由中国证监会和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决定的行政许可,中国证监会主办的,其受理事项依照本规定第二章第一节的规定办理。 中国证监会提出审查意见,将申请材料移送有关行政机关审查会签。有关行政机关审查会签完毕,中国证监会根据会签情况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