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23年) 第二章 一般程序 第三节 决定 第二十四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23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章 一般程序 第三节 决定 第二十四条 因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三项规定情形中止审查的,该情形消失后,中国证监会恢复审查,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主动要求中止审查的,应当向受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同意中止审查的,受理部门应当出具中止审查通知。申请人申请恢复审查的,应当向受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同意恢复审查的,受理部门应当出具恢复审查通知。 申请人主动要求中止审查的,如未在三个月内申请恢复审查,中国证监会可以决定终止审查。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