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18年)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受理部门、审查部门、派出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活动中违反本规定的,依照有关行政许可执法监督的规定进行处理。